支付结算办法题库|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日前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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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近日印发《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作为《办法》),建立了举报违反支付结算规定和违规行为的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举报奖励执行机构为中国支付清算商会; 适用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交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等支付市场的各类主体; 适用范围 支付结算领域,包括工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实名举报,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举报材料等。无关人员以任何方式。 如果举报内容经核实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未被监管部门事前掌握,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商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丰富监管信息来源,加剧信息不对称,构建和完善“四位一体”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 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建设银行公告[2016]7号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施行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中国建设银行

2016 年 4 月 5 日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建设银行法》的规定、《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令[2010]第2号发文)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支付结算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在建行账户、支付账户等领域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支付工具、支付系统违法违规。

违法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交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行为。 举报应当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负责具体实施举报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奖励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奖励等。报道。

第五条 商会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交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依据本办法获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筹备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促进行业发展支付结算违规行为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 未经举报人同意支付结算办法题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披露、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和举报材料。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向商会实名举报支付结算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

(二)监管部门、商会事前未掌握报告内容的;

(三)报告内容经查证属实,经商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以抢劫、诈骗等法律法规严禁的方式获取支付结算违规证据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行为的;

(三)商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被两名或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如有助于举报事项的取缔,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同一举报给予奖励,奖励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第一名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违法违规的性质和程度、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证据对举报事项的取缔作用等激励因素综合评定。 举报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商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具体报告表由商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和其他方式的证据;

(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真实性的承诺;

(四)举报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商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商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案情复杂的,经商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商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支付结算办法题库,按照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对违规者采取自律处罚措施。

对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者民事犯罪的,分别移送人民建设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商会应当自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给予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发放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商会应当健全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和奖励执行机制,公布举报受理和查处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商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放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审核、举报处理、奖励发放等。

第十九条 商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如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被挪用奖金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商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私自公开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及奖励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的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查处、取缔的;

(3) 向举报人举报,以帮助其免于被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奖励资金。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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